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390號原 告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卿 被 告 陳俊豪即旺成寵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