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救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武文大 (VU VAN THA)
- 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相對人
- 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連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 號、43年臺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訴訟(108年度沙勞簡字第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訴訟扶助在案。另依據聲請人陳述及所提資料,非顯然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