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15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文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