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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原告
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
原告
兼訴訟代理 劉威良
原告
被告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柯菊
被告
鄭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行具狀表示本件與原告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54號、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同一案件重複求償之情形,此部分應再予調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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