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 原告
- 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 劉威良
- 原告
- 人
- 被告
-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柯菊
- 被告
- 鄭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行具狀表示本件與原告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54號、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同一案件重複求償之情形,此部分應再予調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