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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劉國賓

  • 當事人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原   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業 被   告 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路0000號1樓、被告和運 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5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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