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原 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業 被 告 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路0000號1樓、被告和運 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5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