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景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曾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