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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92號

上訴人
新生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王昭富
被上訴人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109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具狀提出異議,其真意應屬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並未明確表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範圍,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6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如依其異議狀所陳述「請詳加審酌新生汽車貨運行負擔車輛維修費用6萬9392.4元之部分負擔」等語,其本意乃僅就此部分金額之裁判不服,則其上訴利益為6萬9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上訴人應確認其上訴不服之範圍,另行具狀為具體之表明,並依該不服之範圍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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