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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6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609號

原告
亞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被告
許文全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涉及系爭合約標的之程式建議及撰寫,與原告所需提供的訊息資料關聯性問題,有訊問當事人本人再為釐清之必要。上開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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