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原 告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訴訟代理人 游世榮 原告與被告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 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