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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

原告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訴訟代理人
游世榮

原告與被告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2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

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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