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優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鶴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Pei Yu Wu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Pei Yu Wu之住所或居所,起訴難謂合法。
二、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具狀陳報被告之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