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25號

原告
優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Pei Yu Wu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Pei Yu Wu之住所或居所,起訴難謂合法。

二、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具狀陳報被告之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