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25號原 告 優步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Pei Yu Wu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Pei Yu Wu之住所或居所 ,起訴難謂合法。 二、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具狀陳報被告之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