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47號原 告 金富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中澤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吳萬丁之繼承人住待查」,既未記載被告之地址,更未載明究以那些人為被告,起訴難謂合法。 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且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 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全部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登記;須含全部之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土地分區證明。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如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業已死亡者,應陳報其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到院,並查報:(一)該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若其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檢附法院回覆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之函文影本)。(三)又系爭土地如有抵押權登記者, 應查報該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原告應依上述查報之結果,陳報本件正確之被告及其完整之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內容(並請表列每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並按全部被 告人數提出同數量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又系爭土地如有扺押權登記而應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 書規定告知訴訟者,應併具狀聲請對該等扺押權人告知訴訟。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陳報,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洪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