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25號原 告 劉欣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