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劉欣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25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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