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38號原 告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豪即旺成寵物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