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47號
- 原告
-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業
一、上原告與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