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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劉國賓

  • 當事人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47號原   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業 一、上原告與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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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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