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47號原 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業 一、上原告與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