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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林士博

  • 原告
    張峻仁
  • 被告
    寶騰蓮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583號原   告 張峻仁 被   告 寶騰蓮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博 訴訟代理人 林嘉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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