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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建小字第2號

返還溢收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建小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俊廷即國彩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元和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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