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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建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劉國賓

  • 被告
    陳俊廷即國彩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建小字第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俊廷即國彩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元和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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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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