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李嘉益
- 當事人宣品建設有限公司、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被 上訴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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