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140號

上訴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被上訴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