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7號
- 原告
- 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坤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85,1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9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