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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 當事人
    翁仁毫即翁克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19號上 訴 人 翁仁毫即翁克齊 即 被 告 被 上訴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4月 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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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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