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583號原 告 張峻仁 被 告 寶騰蓮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博 訴訟代理人 林嘉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