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 原告
- 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坤首
- 被告
-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燦然
- 訴訟代理人
-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以109年度沙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961元,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2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