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40號原 告 嵐厝創意企業社即蔡蕙君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 告 童世宏 訴訟代理人 林瑋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三之(四)關於「被告葉寶玲」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童世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