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40號上訴人即 被 告 童世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嵐厝創意企業社即蔡蕙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4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