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377號原 告 陳佑豪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陳文宏 訴訟代理人 楊曉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訴訟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30日開立講座,宣傳保證當下投資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年底即可增值獲利60%,每股可 增值一倍至200萬元。故原告即與被告達成協議,以一股 10單位,一單位新臺幣(下同)9萬元,原告投資東協世 界通股份有限公司5單位股權,共計45萬元,原告已於同 年1月31日匯款給被告。然原告於同年12月15日仍未見投 資獲利,與被告先前保證相差甚遠,遂要求退費,被告竟宣稱僅能以2.5折退還款項,原告屢向被告要求,被告均 置之不理,原告即於108年1月22日請律師事務所發函向被告為返還投資款之意思表示表達。被告受有45萬元之利益,使原告受有損害,被告受有利益並無法律上關係,為此,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意見:原告主張契約條件不成就,故契約不存在,請求不當得利。如鈞院認為契約仍存在,原告主張終止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被告曾擔保每季獲利數額,每個月可以升值5%,惟被告並沒有履行上開擔保的獲利。投資契約即原告以金錢交付給被告,被告提供獲利並保有本金。兩造間是否真的為股票交易也未必真實,原告認為即使真的有股票交易,兩造之間的協議應該也是投資關係。本件兩造如是投資關係,被告應提供投資項目、獲利等資料,但被告在收受資金後就沒有提供任何資料,但現在卻說因為虧損沒有任何獲利,原告認為被告至少應說明如何虧損,而僅能用二折收購。 二、被告抗辯:每個月升值5%是願景,並無保證獲利。錢匯款到陳文宏戶頭的原因,這是因為陳文宏把股份賣給原告陳佑豪。本件本來就是股票投資,但原告不願意認賠,才會有本件訴訟。原告投資的是東協公司,並非陳文宏本人。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另「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參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民事判例意旨)。據此 ,原告既以兩造間有投資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存在,被告並保證獲利,然被告並未實現其保證獲利,而主張契約條件不成就,故契約不存在,或契約仍存在而原告主張終止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45萬元等情,因被告否認兩造間有何投資契約存在,並稱係被告將股份賣給原告等情,則原告自應先就兩造間如何成立投資契約,及投資契約內容、被告依契約應負之給付義務、被告違約之情形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倘原告無法舉證以實其說,縱令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亦乏證據證明,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民事判例意旨,法院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仍應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固據提出匯款單、律師事務所函、照片3張等為 證,然匯款單僅得證明被告匯款給原告之事實,並無從證明原告匯款之原因究竟係原告主張之投資,抑或被告抗辯之買賣股票,亦即兩造間究竟是投資契約關係抑或買賣股票關係,並無從僅依匯款單為證明。又律師事務所函係原告於事後委託律師所發,並非兩造間法律關係之證明。再原告所提出之相片3張,其相片為室內投影畫面,內容可 見之投影文字分別為「本次總釋放股數3股。每100萬。可共同持有分10單位。每單位10萬。核發公司股份憑證。公司用印、鋼印。銀行認證股票影本留底。額滿不收,每個月升值5%。代售股權保證。每季接受一次代售申請」; 「2018年元月內訓過年大紅包。內訓結束後3個工作天資 金到位價。每單位折1萬(1股折10萬)。內訓結束後7個 工作天資金到位價。每單位折5000(1股折5萬)。內訓結束後14田內資金到位。(遮蔽)折2500(一股折2.5萬) 」;「搶賺辦法流程。私line七哥line ID art00000000。通關密語:產融大戰略。回傳帳戶資料給您。內容:1 姓名2電話3單位數4轉帳末5碼。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額滿退款不收,下次請早(3月)。七哥專線0000000000」 ;另每頁照片右下角均有「每股目標行情。2018-底200萬。0000-000-00(遮蔽)0000-000-00(遮蔽)。0000-000-00(遮蔽)」等字樣。依上開內容,顯然並非特定人間 就特定事項所定立之契約內容,而係為達招攬目地之文字,故兩造間是否另行成立投資契約?契約當事人之義務為何?均無法由上開3張照片之中證明之。因此,原告就其 主張之事實並未能舉證證明,徵諸前揭說明,法院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或終止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贅述。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