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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羅蘭英
兼法定代理人
楊進宗即楊進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羅蘭英、楊進宗即楊進銘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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