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7號
- 上訴人
- 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青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5,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