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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7號

上訴人
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建伸
被上訴人
曾青泉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7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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