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7號
- 上訴人
- 祥新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伸
- 被上訴人
- 曾青泉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7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