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高臺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建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