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79號原 告 洪志俊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