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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7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79號

原告
洪志俊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被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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