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52號原 告 陳怡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巃丞工程有限公司、黃琮竣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4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