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212號
- 原告
- 李彩銘
- 原告
- 李陳秀鑾
- 原告
- 賴信吉
- 原告
- 賴信嘉
- 原告
- 賴信源
- 原告
- 賴柔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琪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妤文律師
- 被告
- 張信洲
- 被告
- 和億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牡丹
- 被告
- 張信琮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維鎧律師
- 被告
- 桐友利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儲衛國
- 被告
- 展翊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美蘭
- 代理人
- 何明桂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06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凡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於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被告張信洲、何明桂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續字第184號、110年度偵字第17275號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068號案件審理中,有被告陳報之起訴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25-328頁)。茲因原告訴之聲明部分,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該刑事案件是否判決被告張信洲、何明桂有罪,乃關涉原告該項請求連帶賠償聲明是否成立。亦即,原告前開聲明,須待該刑事案件審理結果始得確定。準此以解,本件訴訟,即有於該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