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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2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國賓

上訴人即

原告
永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秀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廖財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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