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 原告
- 劉冠良
- 原告
- 高淑華
- 被告
-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曜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