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28號
- 原告
- 鋒寶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坤
- 被告
- 江玉堅
謝宜芳
張明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並主張其安裝字幕機跑馬燈地點位在彰化縣員林市,且原告於110年10月12日提出書狀記載3名被告之住所地均位在彰化縣員林市,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