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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黃建都

  • 當事人
    劉冠良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69號原   告 劉冠良 高淑華 被   告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詳 見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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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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