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79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哲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一、上原告與被告李璟明、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