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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劉國賓

  • 當事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79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李承哲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一、上原告與被告李璟明、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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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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