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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劉國賓

  • 當事人
    同心行銷有限公司鄭朝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1079號 原 告 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姿婷 訴訟代理人 蔡政賢 李威鋒 被 告 鄭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444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與原告簽訂債務整合委託契約,雙方約定勞務報酬費新臺幣(下同)99,900元,原告已經依照契約履行,為被告進行債務整合,業已完成委託,然被告至今尚未給付報酬99,900元給原告。為此,原告依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法院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9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原告沒有把債務整合辦好,債務整合沒有成功。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已依契約履行並完成委託,但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已完成委託之事實,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雖提出委託書、聊天紀錄、群組紀錄、被告證件影本、前置協商資料表、負債及債權人銀行明細表、通知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前置協商及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 方案申請人收入切結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交易明細、繳費收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證據為證,然上述證據均無從認定原告已完成委託事項之事實。且據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吳智瑞到庭證稱:「一開始是我們大里分行的同仁來電說鄭先生對他的帳單有疑問,有高達十幾萬元的金額,經過查證之後,剛好鄭先生有申辦協商,經我們查證之後這筆款項確實是代辦的費用部分,我們就有跟鄭先生說辦理前置協商是不需要任何手續費,銀行也沒有跟代辦公司合作,辦理前置協商會對信用有影響,經過跟他說明之後鄭先生發現疑似有被騙的狀況,因為他有被收高達十幾萬元的手續費,那其實這些款項是不需要給付給對方,經過銀行公會及金管會有呼籲民眾辦理前置協商是不需要找代辦公司,其實鄭先生是不想要信用有瑕疵的部分,因為辦理前置協商會對信用有很大的影響,跟他說明之後,鄭先生是請我們銀行這邊概括處理,我們有請鄭先生提供代辦公司的協議書及相關文件,經過查證之後,該協議書上確實對消費者有極大的不公平,我們銀行有將鄭先生這筆款項列為爭議款的調查,爭議款如果真的是有被詐騙的情況下,銀行是有權利可以幫鄭先生做扣回的動作,後續他有詢問到他的信用狀況要怎麼辦,我們有跟鄭先生提到說你這邊可以做取消協商,這樣信用半年後就可以直接恢復,如果是透過代辦公司做申辦的話,我們銀行也有權利可以做拒絕申辦,以上就是整個事情經過的部分。」、「(問:後來是你們主動拒絕?或被告撤回?)答:我們先請鄭先生撤回,因為如果由我們銀行拒絕 的話,後續鄭先生會有無法協商的動作。」由證人吳智瑞上述證述情節可知,被告委託原告進行之債務整合並未完成,亦即原告尚未完成委託事項。且被告係因受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吳智瑞上述之勸說,始而撤回申請,因此,原告主張,其已完成委託事項,或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而未完成委託事項云云,均無可採。 (三)綜上,本件原告暨未完成委託事項,且未完成委託事項之事由,復無法歸責於被告,則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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