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岱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