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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謝岱紋

  • 被告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77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岱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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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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