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98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羅怡君即羅紅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