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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劉國賓

  • 被告
    羅怡君即羅紅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98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怡君即羅紅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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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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