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謝潁騰
- 原告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禮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0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0年11月1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0年11月18日(本院收件章)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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