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劉冠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原 告 劉冠良 高淑華 被 告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