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黃建都

  • 當事人
    劉冠良高淑華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原 告 劉冠良 高淑華 被 告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