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趙守文、陳郁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陳郁勝 陳盈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110元後,尚應補繳10,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