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 原告
-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被告
- 陳郁勝
陳盈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110元後,尚應補繳10,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