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05號
- 原告
-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長宏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又依本院所調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8087號給付票款事件,該案被告長宏公司係以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並非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原告應再陳報本件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告有何確認利益可言。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