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李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05號 原 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長宏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又依本院所調本院110年度司執 字第78087號給付票款事件,該案被告長宏公司係以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原告聲請 強制執行,並非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原告應再陳報本件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告有何確認利益可言。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