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鋒寶電子有限公司、方振坤、江玉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28號 原 告 鋒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坤 被 告 江玉堅 謝宜芳 張明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並主張其安裝字幕機跑馬燈地點位在彰化縣員林市,且原告於110年10 月12日提出書狀記載3名被告之住所地均位在彰化縣員林市 ,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