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堃楠、林春吉即光益工程行、林世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77號 原 告 張堃楠 被 告 林春吉即光益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宏庭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被 告 林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原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查原告雖於 起訴書記載被告林世雄住○○市○○區○○○街00號,但並未提出 被告林世雄之年籍資料與送達處所資料。經查該址係被告林春吉之設籍地,並無被告林世雄之設籍資料,且被告林世雄之辯論通知為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又據被告林春吉之答辯內容,被告林春吉與被告林世雄之訴訟利益衝突,因此,本件被告林世雄部分,有未合法送達之情形,不得對被告林世雄為一造辯論判決,應再開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林世雄之年籍資料與送達處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