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7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堃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春吉即光益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