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粘伯豪、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周國福、張瑜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43號 原 告 粘伯豪 被 告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被 告 張瑜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本件車禍發生地在南投縣○○鄉○道○號公路18公里0公尺處東側外 側車道,被告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在桃園市蘆竹區;被告張瑜偉之住所則為南投縣草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