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52號
- 原告
- 寶佳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曉婷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黃世偉
- 被告
- 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郡憲
- 被告
-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岳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79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