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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寶佳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曉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世偉
被告
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被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79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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