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黃建都
- 當事人劉冠良、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69號原 告 劉冠良 高淑華 被 告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詳 見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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