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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6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69號

原告
劉冠良
原告
高淑華
被告
滾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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