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聰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